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二氧化碳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92條
音響警報裝置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,應自動發出警報,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 中斷。

二、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。

三、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。但平時無人駐守者 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