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二氧化碳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89條
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配管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應為專用,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。

二、使用符合 CNS、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,其中高壓式為管號 Sch 8 0 以上,低壓式為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,且施 予鍍鋅等防蝕處理。

三、採用銅管配管時,應使用符合 CNS、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 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,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 公斤以上或 16.5 MPa 以上,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 斤以上或 3.75MPa 以上。

四、配管接頭及閥類之耐壓,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 16.5MPa 以上,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.75MPa 以上,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。

五、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,落差在五十公尺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