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二氧化碳滅火設備
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88條
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,依下列規定設置:
一、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 25MPa、之壓力。
二、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應有一公升以上,其所儲存之二氧化碳重量 在零點六公斤以上,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。
三、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 CNS、一一一七六規定。
四、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