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7條
滅火藥劑儲存容器,依下列規定設置:
一、充填比在高壓式為一點五以上一點九以下;低壓式為一點一以上一點
四以下。
二、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置於防護區域外。
(二) 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,溫度變化較少處。
(三) 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。
三、儲存容器之安全裝置符合 CNS、一一一七六之規定。
四、高壓式儲存容器之容器閥符合 CNS、一○八四八及一○八四九之規定
。
五、低壓式儲存容器,應設有液面計、壓力表及壓力警報裝置,壓力在每
平方公分二十三公斤以上或 2.3MPa 以上或每平方公分十九公斤以下
或 1.9MPa 以下時發出警報。
六、低壓式儲存容器應設置使容器內部溫度維持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上,
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之自動冷凍機。
七、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放裝置,依下列規定:
(一) 容器閥之開放裝置,具有以手動方式可開啟之構造。
(二) 容器閥使用電磁閥直接開啟時,同時開啟之儲存容器數在七支以上
者,該儲存容器應設二個以上之電磁閥。
八、採取有效防震措施。
前項第一款充填比,指容器內容積 (公升) 與液化氣體重量 (公斤) 之比
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