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二氧化碳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82條
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:

一、全區放射方式: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、柱、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 隔,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,其噴頭設置數量、位置及放 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。但能有效補充 開口部洩漏量者,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。

二、局部放射方式:視防護對象之形狀、構造、數量及性質,配置噴頭, 其設置數量、位置及放射量,應能有效滅火。

三、移動放射方式: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 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