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37條
依前條設置之水源,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,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:

一、重力水箱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有水位計、排水管、溢水用排水管、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。 (二)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必要落差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17 (計算 單位:公尺) H=h1+h2+17m (三)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必要落差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25 (計算 單位:公尺) H=h1+h2+25m

二、壓力水箱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有壓力表、水位計、排水管、補給水管、給氣管、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。 (二)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,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遠處 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。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 低時,能自動補充加壓。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。 (三)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必要壓力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落差+1. 7 (計算單位:公斤/平方公分) P=P1+P2+P3+1.7 kgf/cm2 (四)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必要壓力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落差+2. 5 (計算單位:公斤/平方公分) P=P1+P2+P3+2.5kgf/cm2

三、消防幫浦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幫浦出水量,第一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一百五十公升以上 ;第二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七十公升以上。但全部消防栓 數量超過二支時,以二支計算之。 (二) 第一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幫浦全揚程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落差+ 17 (計算單位:公尺) H=h1+h2+h3+17m (三) 第二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幫浦全揚程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落差+ 25 (計算單位:公尺) H=h1+h2+h3+25m (四) 應為專用。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,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,不在 此限。 (五) 連接緊急電源。

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力水箱外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設在便於檢修,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。

二、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水裝置,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樓 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。但設於屋頂或屋外時,設有不 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,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作。手動啟動裝置應設 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,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紅色啟動表示燈。

四、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,應採取有效之減 壓措施。

五、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