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36條
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,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 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。但該樓層內,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 ,以二支計算之。

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,應採取必要措施,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 有效水量範圍內。

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。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 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