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34條
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,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,其 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:

一、第一種消防栓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(一)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。

(二)任一樓層內,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,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.17MPa 以上,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 三十公升以上。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,以同時使用二支計 算之。

(三)消防栓箱內,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,口徑 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、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,水 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。但消防栓 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,水帶部分得設 十公尺水帶二條。

二、第二種消防栓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(一)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。

(二)任一樓層內,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,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.25MPa 以上,放水量在每分鐘六十 公升以上。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,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。

(三)消防栓箱內,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二十公尺之皮 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,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。

前項消防栓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,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。

二、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。

三、供集會或娛樂處所,設於舞臺二側、觀眾席後二側、包廂後側之位置 。

四、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,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 樣。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,得免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