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32條
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、配件及屋頂水箱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配管部分:

(一)應為專用。但與室外消防栓、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 統共用,無礙其功能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 1.國家標準(以下簡稱 CNS)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、四六二六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、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 強度、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。 2.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、強度、耐腐蝕性、耐候性及耐熱 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。

(三)管徑,依水力計算配置。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,其管徑在一 百毫米以上。

(四)立管管徑,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;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 毫米以上。

(五)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。

(六)立管連接屋頂水箱、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,使配管平時充滿水。

(七)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。

二、止水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,逆止閥標示水流之方向,並符 合 CNS 規定。

三、屋頂水箱部分:

(一)水箱之水量,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;第二種消防栓 有零點三立方公尺以上。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,水量應取其最 大值。

(二)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。

(三)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