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7條
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:

一、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,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 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二、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,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 尺以上者。

三、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,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 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,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,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 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