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5條
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,各樓層應選設滑臺、避難梯、避難 橋、救助袋、緩降機、避難繩索、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 之避難器具。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,並無避難逃生障礙,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