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附則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38條
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,並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防災中心之位置,依下列規定:

(一)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。

(二)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。

(三)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。

二、防災中心之構造,依下列規定:

(一)冷暖、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。

(二)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。

(三)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、休息區域時,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。

三、防災中心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,以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:

(一)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。

(二)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。

(三)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。

(四)連接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。

(五)緊急發電機。

(六)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。

(七)室內消防栓、自動撒水、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。

(八)乾粉、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。

(九)排煙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