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附則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35條
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,並依下列規定:

一、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,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,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。

二、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,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,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。

三、電源回路之配線,依下列規定,施予耐燃保護:

(一)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,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,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。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,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,得免埋設。

(二)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,得按電纜裝設法,直接敷設。

(三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。

四、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,依下列規定,施予耐熱保護:

(一)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。

(二)使用 MI 電纜、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,得按電纜裝設法,直 接敷設。

(三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