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30條
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(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) 及附屬於儲槽之 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。

二、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。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 ,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 圍。

三、加氣站防護面積,依下列規定: (一) 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。 (二) 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。 (三) 儲氣槽人孔每座三處共三平方公尺。 (四) 壓縮機每臺三平方公尺。 (五) 幫浦每臺二平方公尺。 (六) 氣槽車卸收區每處三十平方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