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3條
下列場所應設置標示設備:

一、供第十二條第一款、第二款第十二目、第五款第一目、第三目使用之 場所,或地下層、無開口樓層、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 所列場所使用,應設置出口標示燈。

二、供第十二條第一款、第二款第十二目、第五款第一目、第三目使用之 場所,或地下層、無開口樓層、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 所列場所使用,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。

三、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集會堂及類似場所,應設置觀眾席引導燈。

四、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。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 ,在其有效範圍內,得免設置避難指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