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29條
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、加氣站、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 撒水設備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,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。

二、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,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,孔徑在四毫米 以上。

三、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。但以厚度二十五毫 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,外側以厚度零點三 五毫米以上符合 CNS 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 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,得將其撒水量減半。

四、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。

五、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