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25條
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,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 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。但與第一種、第二種、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 設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選設水槽應備有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,乾燥砂、膨脹蛭石及膨 脹珍珠岩應備有鏟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