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21條
依前條設置之水源,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,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:

一、重力水箱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(一)有水位計、排水管、溢水用排水管、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。

(二)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必要落差=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 損失水頭+泡沫放出口、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 壓力,並換算成水頭(計算單位:公尺) H=h1+h2+h3m

二、壓力水箱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(一)有壓力表、水位計、排水管、補給水管、給氣管、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。

(二)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三分之一以上,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 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。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 時,能自動補充加壓。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,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。

(三)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必要壓力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壓力+配管摩擦損失壓力+落差+泡 沫放出口、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(計算單 位:公斤/平方公分,MPa) P=P1+P2+P3+P4

三、消防幫浦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(一)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幫浦全揚程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落差+ 泡沫放出口、泡沫瞄子或射水槍之放射壓力,並換算 成水頭(計算單位:公尺) H=h1+h2+h3+h4

(二)連結之泡沫滅火設備採泡沫噴頭方式者,其出水壓力,準用第七十 七條之規定 (三)應為專用。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,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,不在 此限。

(四)連接緊急電源。

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,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 一點五倍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