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18條
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、放射量、配管、試壓、流水檢知裝置、啟動 裝置、一齊開放閥、泡沫原液儲存量、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規定,準用 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條、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、第七十八條、第七十 九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。

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,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設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