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消防安全設備
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17條
採泡沫噴頭方式者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。
二、防護對象之表面積 (為建築物時,為樓地板面積) ,每九平方公尺設 置一個泡沫噴頭。
三、每一放射區域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。其防護對象之表面積未滿一百平 方公尺時,依其實際表面積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