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16條
以室內、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,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,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冷 卻撒水設備:

一、撒水噴孔符合 CNS、一二八五四之規定,孔徑在四毫米以上。

二、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,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,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及 撒水量核算;儲槽設有風樑或補強環等阻礙水路徑者,於風樑或補強 環等下方增設撒水管及撒水噴孔。

三、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之,其管 徑依水力計算配置。

四、加壓送水裝置為專用,其幫浦出水量在前款撒水量乘以所防護之面積 以上。

五、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。

六、選擇閥(未設選擇閥者為開關閥)設於防液堤外,火災不易殃及且容 易接近之處所,其操作位置距離地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 公尺以下。

七、加壓送水裝置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。但 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,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:

(一)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。

(二)遠隔啟動裝置由下列方式之一啟動加壓送水裝置: 1.開啟選擇閥,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連動啟動。 2.設於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守處所,直接啟動。

八、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,能有效撒水,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 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。但設有保壓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
九、加壓送水裝置連接緊急電源。

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,其供電容量應在其連續放水時間 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