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安全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14條
儲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,並依下列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 栓及連結送液口:

一、補助泡沫消防栓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(一)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,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,便於消防救災處, 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,泡沫瞄子放射 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,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 或 0.35 Mpa 以上。但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,以同時使 用三支計算之。

(二)補助泡沫消防栓之附設水帶箱之設置,準用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。

二、連結送液口所需數量,依下列公式計算: N=Aq/C N :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 A :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。但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核算(㎡)。 q :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(ι/min ㎡) C :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(800ι/min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