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消防設計
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21條
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:
一、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,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 尺以上者。
二、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,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 尺以上,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三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