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排煙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90條
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:

一、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(地下層除外),其非居室部分,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:

(一)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,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 ,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。

(二)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,以防煙壁區劃者。

二、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(地下層除外),其居室部分,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:

(一)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,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,且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。

(二)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,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且包括其底 材,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。

三、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、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(地下層或地 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),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,以具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 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,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以耐燃一級材料裝 修者。

四、樓梯間、昇降機昇降路、管道間、儲藏室、洗手間、廁所及其他類似 部分。

五、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。

六、機器製造工廠、儲放不燃性物品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,且主要 構造為不燃材料建造者。

七、集合住宅、學校教室、學校活動中心、體育館、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 泳池。
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。

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,第二 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