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專用蓄水池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86條
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,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 規定外,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,並依下 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:

一、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,符合下表之規定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水量(m3) │ 出水量 │採水口數(個)│ │ │(1/min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十未滿 │一千一百 │ 一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│二千二百 │ 二 │ │滿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百二十以上 │三千三百 │ 三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二、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: 全揚程=落差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15m H=h1+h2+15m

三、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。但設有 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,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 ,不在此限。

四、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,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 下零點五公尺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