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連結送水管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83條
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,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,其中繼幫浦,依下 列規定設置:

一、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: 全揚程=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+配管摩擦損失水頭+落差+放水壓 力 H=h1+h2+h3+60m

二、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。

三、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。但設有能由防災中 心遙控啟動,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,得免設。

四、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、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,並附設旁通管,二 次側設逆止閥、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。

五、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,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 上。

六、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,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。

七、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,增設幫浦使串聯運 轉。

八、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,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 話之裝置。

九、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,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,並以口徑二 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,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 0.6MPa 以上,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,送水設計壓力,依 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