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連結送水管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81條
配管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應為專用,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。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 下時,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,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,支管管徑 在六十五毫米以上。

二、符合 CNS 六四四五、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、耐腐蝕性 及耐熱性者。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,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 40 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、耐腐蝕性及耐 熱性之配管。

三、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,立管間以橫管連通。

四、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。

五、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,且持續三十分鐘。但設有 中繼幫浦時,幫浦二次側配管,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 之水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