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8條
下表所列之場所,應就水霧、泡沫、乾粉、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 之。但外牆開口面積(常時開放部分)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 者,上列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。
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─┬─┐ │項│應設場所 │水│泡│二氧│乾│ │目│ │霧│沫│化碳│粉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一│屋頂直昇機停機場(坪)。 │ │○│ │○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二│飛機修理廠、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│ │○│ │○│ │ │公尺以上者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三│汽車修理廠、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│○│○│○ │○│ │ │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;在地下層或第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;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以上者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四│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。 │○│○│○ │○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五│發電機室、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│○│ │○ │○│ │ │場所,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六│鍋爐房、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,樓地│ │ │○ │○│ │ │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七│電信機械室、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│ │ │○ │○│ │ │所,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八│引擎試驗室、石油試驗室、印刷機房及其他│○│○│○ │○│ │ │類似危險工作場所,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尺以上者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┤ │註: │ │一、大量使用火源場所,指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卡以│ │ 上者。 │ │二、廚房如設有自動撒水設備,且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簡易自動滅火設│ │ 備時,得不受本表限制。 │ │三、停車空間內車輛採一列停放,並能同時通往室外者,得不受本表│ │ 限制。 │ │四、本表第七項所列應設場所得使用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。 │ │五、平時有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使用之中央管理室、防災中心等類似處│ │ 所,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,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 自動滅火設備。但已依前項規定設有滅火設備者,得免設簡易自動滅火設 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