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6條
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:

一、高度危險工作場所,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二、中度危險工作場所,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三、低度危險工作場所,其建築物及儲存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四、如有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規定標準,而以各款場所之實 際面積為分子,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,分別計算,其比例之總合大 於一者。

五、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木造或其他易燃構造建築物時,建築物間 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,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, 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,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、水霧、泡 沫、二氧化碳、乾粉等滅火設備者,在該有效範圍內,得免設室外消防栓 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