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標示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55條
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,其容量應能 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。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,該容量 應在六十分鐘以上,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:

一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。

二、高層建築物,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。

三、地下建築物,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。

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,指符合下列規定者:

一、通往戶外之出入口;設有排煙室者,為該室之出入口。

二、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;設有排煙室者,為該室之出入口。

三、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。

四、直通樓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