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標示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53條
避難指標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設於出入口時,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。

二、設於走廊或通道時,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 公尺以下。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。

三、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。

四、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