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5條
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:

一、五層以下建築物,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,任何一層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;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 四款所列場所使用,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;或 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二、六層以上建築物,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,任何一 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三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。

四、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,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,樓 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;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 款所列場所使用,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,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 (含補助撒水栓 ) 、水霧、泡沫、二氧化碳、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,在該有效 範圍內,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。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,在第一層水 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、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,室 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、第二層免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