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標示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46條
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、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:

一、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,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 離符合下列規定者。但位於地下建築物、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 用之:

(一)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,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 尺以下者,得免設出口標示燈。

(二)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,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 公尺以下者,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。

(三)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,得免設避難指標。

二、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:

(一)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,且依用途別,其樓地板 面積符合下表規定。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途別 │第十二條第一│第十二條第一款│第十二條第一款第│ │ │款第一目至第│第四目、第五目│六目、第二款第一│ │ │三目 │、第七目、第二│目至第九目、第十│ │ │ │款第十目 │一目、第十二目、│ │ │ │ │第三款、第四款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居室樓│一百平方公尺│二百平方公尺以│四百平方公尺以下│ │地板面│以下 │下 │ │ │積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(二)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。

三、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,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 置之防火門,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 ,得免設出口標示燈。

四、樓梯或坡道,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,得 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,在避難層,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, 設有排煙室者,為該室之出入口;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指通往直通樓梯 之出入口,設有排煙室者,為該室之出入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