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標示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46-7條
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,應保持不熄滅。

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,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之探測器連動亮燈,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,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予減光或消燈。

一、設置場所無人期間。

二、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。

三、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,於使用上較暗期間。

四、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、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人使 用之處所。

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,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 燈,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,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者,得予減光或消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