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43條
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瓦斯漏氣表示燈,依下列規定。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,得免設之 。 (一) 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,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。 (二) 距樓地板面之高度,在四點五公尺以下。 (三) 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,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 表示燈字樣。

二、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,該檢知器動作時,該區域內之檢 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,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 以上。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,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 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