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42條
瓦斯漏氣受信總機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。但設有防災中心時,設於該中心。

二、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。

三、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,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。

四、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,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 (座式操作者為零 點六公尺) 一點五公尺以下。

五、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。

六、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,該受信總機處,設有 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