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41條
瓦斯漏氣檢知器,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,並符合 下列規定:

一、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,依下列規定: (一)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。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,設於近瓦斯燃燒 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。 (二)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,設在距瓦斯燃燒器 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,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 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。 (三) 檢知器下端,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。

二、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,依下列規定: (一)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。 (二) 檢知器上端,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。

三、水平距離之起算,依下列規定: (一)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。 (二) 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