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4條
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:

一、甲類場所、地下建築物、幼兒園。

二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、丙、丁類場所。

三、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,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 場所。

四、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、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。

五、設有鍋爐房、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。

六、大眾運輸工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