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緊急廣播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38條
擴音機及操作裝置,應符合 CNS 一○五二二之規定,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:

一、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,並標示該啟動裝 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。

二、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。

三、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,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。

四、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,在零點八公尺以上 (座式操 作者,為零點六公尺) 一點五公尺以下。

五、操作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。但設有防災中心時,設於該 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