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緊急廣播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36條
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 CNS 一○五二二之規定,並依下列規定 設置:

一、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。

二、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。

三、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、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 築物,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