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緊急廣播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33條
緊急廣播設備,依下列規定裝置:

一、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: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揚聲器種類│音 壓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L級 │ 92 分貝以上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M級 │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S級 │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二、揚聲器,依下列規定裝設: (一) 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,設L級揚聲器。 (二) 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,設L級或M級揚 聲器。 (三) 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,設L級、M級或S級揚聲器。 (四) 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。但居室 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 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,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 公尺以下,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 下時,得免設。 (五) 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,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 器。

三、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之場所,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, 不受前款第四目之限制: (一) 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,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在七十五 分貝以上者。

P=p+10log10 (Q/4πr2 + 4 (1-a) /Sα) P值:音壓 (單位:dB) p值:揚聲器音響功率 (單位:dB) Q值:揚聲器指向係數 r值: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 (單位:公尺) α值: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S值:廣播區域內牆壁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 (單位:平方 公尺) (二) 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時,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至揚聲器 之距離,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下者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r=3/4 │QSα/π (1-α) ˇ r值: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 (單位:公尺) Q值:揚聲器指向係數 S值:廣播區域內牆壁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 (單位:平方 公尺) α值: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