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3條
各類場所於增建、改建或變更用途時,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,適用增建 、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適用增建、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:

一、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、手動報警設備、緊急 廣播設備、標示設備、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。

二、增建或改建部分,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 日起,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時,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。

三、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,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。

四、用途變更前,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