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26條
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,依下列規定裝置:

一、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。但設有防災中心時,設於該中心。

二、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。

三、避免傾斜裝置,其外殼應接地。

四、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,在零點八公尺 (座式操作 者,為零點六公尺) 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