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23條
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。

二、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。

三、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,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。

四、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。

五、探測器之光軸高度,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。

六、探測器之光軸長度,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。

七、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,在七公尺以下。

前項探測器之光軸,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