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21條
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,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。 (二)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,在一百公尺以下。 (三) 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。 (四) 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,其間距, 在防火構造建築物,在九公尺以下,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。但 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電偶式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。 (二) 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,依下表之規定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建築物│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│應設探測器數 │ │構造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防火構│八十八平方公尺以下│至少四個 │ │造建築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物 │超過八十八平方公尺│應設四個,每增加二十二平方│ │ │ │公尺 (包括未滿) ,增設一個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其他建│七十二平方公尺以下│至少四個 │ │築物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超過七十二平方公尺│應設四個,每增加十八平方公│ │ │ │尺 (包括未滿) ,增設一個。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(三)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,在二十個以下。

三、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半導體式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 探測器下端,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。 (二) 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,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,在 每一有效探測範圍,至少設置二個。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, 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,至少設置一個。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裝置面│建築物之構造 │探測器種類及有效探測範圍 (│ │高度 │ │平方公尺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一種 │二種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未滿八│防火構造建築物 │65 │36 │ │公尺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他建築物 │40 │23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八公尺│防火構造建築物 │50 │– │ │以上未│ │ │ │ │滿十五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公尺 │其他建築物 │30 │–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(三)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數量,在二個以上十五個以下。

前項之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,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五度以上。

定溫式線型探測器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。

二、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,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,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 起水平距離三公尺 (防火構造建築物為四點五公尺) 以內;使用第二 種探測器時,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一公尺 (防火構造建築 物為三公尺) 以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