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消防設計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2條
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:

一、甲類場所:

(一)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 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(MTV 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 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 店(廊)。

(二)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 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。

(三)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

(四)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。

(五)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。

(六)醫院、療養院、長期照顧機構(長期照護型、養護型、失智照顧型 )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構(限供日間照顧、臨時照顧、短期保 護及安置者)、托嬰中心、早期療育機構、安置及教養機構(限收 容未滿二歲兒童者)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(限供住宿養護、日間服務、臨時及短期照顧者)、身心障 礙者職業訓練機構(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)、啟明、啟智 、啟聰等特殊學校。

(七)三溫暖、公共浴室。

二、乙類場所:

(一)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。

(二)期貨經紀業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。

(三)學校教室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 書中心、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。

(四)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。

(五)寺廟、宗祠、教堂、供存放骨灰(骸)之納骨堂(塔)及其他類似 場所。

(六)辦公室、靶場、診所、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、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 或家庭諮詢機構、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、老人文康機構、前款 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

(七)集合住宅、寄宿舍、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。

(八)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。

(九)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。

(十)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。

(十一)倉庫、傢俱展示販售場。

(十二)幼兒園。

三、丙類場所:

(一)電信機器室。

(二)汽車修護廠、飛機修理廠、飛機庫。

(三)室內停車場、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。

四、丁類場所:

(一)高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
(二)中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
(三)低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
五、戊類場所:

(一)複合用途建築物中,有供第一款用途者。

(二)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。

(三)地下建築物。

六、己類場所:大眾運輸工具。
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