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16條
下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:

一、探測器除火焰式外,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。

二、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。

三、洗手間、廁所或浴室。

四、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。

五、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,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金 庫。

六、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。

七、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,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。

八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