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13條
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,建築物在五樓以上,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,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。

二、起火層為地面層時,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。

三、起火層為地下層時,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