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12條
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,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:

一、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,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。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,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。

二、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。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,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。

三、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,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。

四、樓梯、斜坡通道、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,在水平距離五十 公尺範圍內,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,得為一火警分區。但應與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、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。

五、樓梯或斜坡通道,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。但其地 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