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10條
若使用氣體啟動者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 25MPa、之壓力。

二、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有零點二七公升以上,其所儲存之氣體量在 一百四十五公克以上,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。

三、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 CNS、一一一七六之規定。

四、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。